岳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交)决字[2025]第0459号

  被处罚人毛**,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新墙*******,现住湖南省岳阳县新墙*******。
  现查明:2025年07月07日08时许,毛X波驾驶湘FXXXXX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岳阳县荣家湾镇长宏加油站路段时,被在此进行摩电整治行动的岳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麻塘中队执勤民警拦停检查,经查证,毛X波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未佩戴安全头盔,其行为构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法。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毛X波的陈述与申辩、查获经过、现场执法照片、户籍、驾驶证、车辆信息查询、违法前科查询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毛**行政拘留二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