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交)决字[2025]第0462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现住湖南省岳阳县荣家*******。
现查明:2025年7月7日8时分许,胡X身份证号(430621197710200514)驾驶湘FXXXXX二轮摩托车在岳阳县荣家湾镇文胜林冲路行驶时,被岳阳县新墙中队查获,经查,胡X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构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法。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胡X的陈述及申辩;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查获经过;驾驶证查询信息;行驶证查询信息;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理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二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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