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公(治)决字[2025]第0548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水东*******,现住湖南省洞口县水东*******。
  现查明:2024年12月初,违法人李××同孙×、尹×、尹××、林×等人在山门镇××山庄吃饭后,聚在一起搞“大吃小”赌博,每人发三张牌,三张牌加起来比点子大小,李××每把摆20元至40元不等,玩了10多把,输了100多元。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李××的陈述;2、证人孙×、尹×、尹××、林×等人的证言证词;3、户籍证明资料;等证据证实。
  李**主动投案,交待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肆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洞口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肆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