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洞公(醪)不决字[2025]第0059号

  违法行为人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醪田*******,现住:湖南省洞口县醪田*******。
  现查明2025年7月2日,宁XX在洞口县XX镇XX村河边钓鱼,因宁XX提醒河中麻鱼人不要在他附近麻鱼,尹XX在附近路过时也说麻鱼的人不要太嚣张了,宁XX误以为尹XX在说他,两人产生误会后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宁XX用柴刀将尹XX左手臂划伤。
  以上事实有1.受害人询问笔录 2.证人询问笔录 3.宁*兵询问笔录 4.调节协议书 5.谅解书 6.申请调解书等证据证实。
  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受害人尹进军出具谅解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