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公(民)决字[2025]第0646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市浯溪*******,现住湖南省祁阳县浯溪*******。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胡**于2025年7月1日下午16时许出租个人中国农业银行卡给他人接收违法犯罪资金9742元钱,并于当日16时许在祁阳市浯溪南路工业园区中国农业银行分两笔进行取现,胡**从中获利1000元钱。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综合材料、违法行为人的陈述、银行转账流水,国家反诈平台查询到的银行转账信息、户籍资料,受害人报案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没收违法所得(100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祁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祁阳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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