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筻)决字[2025]第0461号
被处罚人许**,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筻口*******,现住湖南省岳阳县筻口*******。
现查明:许XX于2025年5月20日左右的晚上,通过手机软件“快手”,看到有人发布出售依托咪酯的内容,便通过私信与对方约好,以320元的价格购买一个含有依托咪酯的“烟蛋”,并与对方在岳阳市洛王新天地的一条小巷内进行交易。许XX购买到含有依托咪酯的“烟蛋”后,返回自己居住的位置,将该“烟蛋”放入电子烟内吸食完毕。2025年7月7日,许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许XX的陈述与辩解;提取笔录;毛发检测报告;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许**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巴陵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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