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零公(接)决字[2025]第0311号

  被处罚人盛**,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
  现查明:2025年7月6日,盛xx、胡x分别驾驶货车在永连公路双牌县茶林路段行驶过程中,双方因超车、急刹车等行为发生纠纷。盛xx认为胡x是故意“别车”,联系高x在永连公路(零陵区接履桥潇湘社区卖挖机店附近)旁拦住了胡x的货车。盛xx随后赶到,爬上胡x货车驾驶门,用手打了胡x额头一下。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的陈述和申辩,2.传唤证,3.证人证言,4.视频监控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盛**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零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