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交)决字[2025]第1350号
被处罚人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加义*******,现住湖南省平江县加义*******。
现查明:2025年07月06日20时许,违法人袁xx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湘Fxxxx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平江县城关镇xxxxx出发,往平江县城关镇xxxxx方向行驶至岳阳市平江县城关镇xxxxxx地段时遇我局交警在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被当场查获,查获后对其进行酒精含量呼气式测试,其结果为62mg/100mL。另查明:违法人袁xx曾于2023年09月08日00时19分许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平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并被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袁XX的陈述与申辩、现场查获经过、公安内网查询资料、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袁**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平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