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东)决字[2025]第0875号

  被处罚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新湘*******,现住湖南省湘乡市东山*******。
  现查明:2025年06月22日14时许,在东山办事处XXXX小区的XX粉店前坪,李××与李X系夫妻关系,因财产分配问题,李××、李红、李××的儿子李XXXX、李××的姐姐李××四人发生肢体冲突。其中李××用摩托车头盔打了李XXXX一下,还用一根铁管打了李××、李X、李XXX三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频资料、书证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行(账号:582058025401)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湘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