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公(汀)决字[2025]第0300号
被处罚人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城步苗族自治县五*******,现住城步苗族自治县五*******。
现查明:2025年06月23日22时许,佘XX(曾用名:兰X)在汀坪乡桂石村与杨X、陈XX等人以抛硬币(俗称罢曼子)的方式进行赌博,佘XX每把下注10元至100元不等,输300元左右,事后佘XX因喝了酒,与陈XX因“罢曼子”的输赢情况争吵起来,不听旁人劝阻,并扇了陈XX耳光,而后又用手捶打了杨X的车辆。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佘**主动投案自首,并且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事实,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佘**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肆佰圆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佘**行政拘留二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佘**合并执行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40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城步苗族自治县财政局指定的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收费点缴纳罚款缴纳罚款肆佰圆整;由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