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黄)决字[2025]第0593号
被处罚人杜**,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慈利县龙潭河镇楠*******,现住慈利县龙潭河镇楠*******。
现查明:2025年07月07日07日7时许,黄石水库管理局工作人员扭送杜某到我所。经询问,杜某在黄石水库兴隆寺瓦屋坪水域,使用细网捕捞了7条麻鲢,经称量合计11.04公斤。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杜**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桃源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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