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交)决字[2025]第1351号

  被处罚人余*,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加义*******,现住湖南省平江县四柱*******。
  现查明:2022年08月20日,余×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平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处。2025年07月02日23时许,余×驾驶一辆号牌为粤T×××××的小型汽车,由平江县景尚KTV 出发,准备前往平江县汉昌街道四柱路社区。当余×驾驶车辆行驶至平江县汉昌街道东兴大道与道子岭路交汇处路时,被我队民警查获。现场民警对余×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论为153mg/100ml。经湖南岳平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所送余×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42.56mg/100ml。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余×陈述与申辩、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内网数据查询比对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余*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平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