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定公(永)决字[2025]第0717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张家界市永定区三*******,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
现查明:2025年4月3日晚上22时许,违法行为人彭XX在网络上办理贷款,与他人在微信聊天被告知需要提供一张本人的银行卡刷资金流水,彭XX按照他人指示提供自己名下的6228482429441902177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卡收到20000元,违法行为人彭XX按照他人指示将涉诈资金20000元钱打入指定账户中,违法行为人彭XX,从中未获利。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彭*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张家界市工商银行永定区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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