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洪公(龙)不决字[2025]第0092号
违法行为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洪江市岔头*******,现住:湖南省洪江市岔头*******。
现查明:2025年5月8日17时许,陈x荟与向x富在洪江市岔头乡xx村x组陈x荟房屋处发生口角,向x富指控其被陈x荟用铲子打伤。经查,陈x荟打伤向x富的证据存疑,违法事实不能认定。
以上事实有陈x荟的陈述和申辩、向x富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自荟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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