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鹤公(城南)决字[2025]第0787号

  被处罚人张*,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江苏省睢宁县姚集*******,现住湖南省溆浦县桥江*******。
  现查明:2025年07月07日凌晨02时许,违法行为人张*与首某龙在怀化市鹤城区XXX酒店一楼大厅相遇,两人发生了争吵,后张*动手打了首某龙。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及申辩、受害人的陈述、现场监控视频、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