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东)决字[2025]第0874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望春*******,现住湖南省湘乡市东山*******。
现查明:2025年06月22日14时许,在东山办事处XXXX小区的XX粉店前坪,李XX与李X系夫妻关系,因财产分配问题,李XX、李X、李XX的儿子李XXX、李XX的姐姐李XX四人发生肢体冲突。其中李XX手持一把水果刀威胁李X。李XX用脚踢了李X一脚将李X打到地上,还抓住李X的头部往地上撞了两三下。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频资料、书证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0日。
履行方式:由湘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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