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田)决字[2025]第1680号

  被处罚人康*,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田坪*******,现住湖南省新化县田坪*******。
  现查明:2018年5月左右,康X在广东省东莞市务工时,认识一名越南籍妇女MUA THI SENH(中文名X梅),两人发展为恋人关系,其后于2018年8月康X将MUA THI SENH带至湖南省新化县田坪镇老家共同生育至今,期间生育了两名男孩,康X明知MUA THI SENH系非法入境,仍容留MUA THI SENH在中国非法居留至今,其行为已经构成容留非法居留的外国人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陈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等等证据证实。
  康*主动到案,到案后向公安机关主动交代相关违法事实,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对康*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9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康*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