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司)决字[2025]第1128号

  被处罚单位:湖南智****,地址:,法定代表人:喻***
  现查明:2023年11月28日至2024年1月3日期间,湖南××××××××××为了节省开支,降低成本,安排魏××多次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柴油30余吨。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扣押的柴油等证据证实。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回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