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邵公(城)不决字[2025]第0064号

  违法行为人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市北塔区观音*******,现住:邵阳市北塔区观音*******。
  现查明2025年7月3日20时许,佘X凤在邵阳县塘渡口镇大木山社区中X步行街玛X萨内衣店盗窃了一套睡衣、一件内衣、一条内裤,店内标价496元。现佘X凤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
  以上事实有佘**的陈述与辩解;报案笔录;视频截图;谅解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