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安公(梅)不决字[2025]第0273号
违法行为人喻*,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梅城镇茅田*******,现住:安化县梅城镇茅田*******。
现查明2025年3月份的一天,喻*伙同潘钰龙、周懿、陈鑫等人在安化县梅城镇王府宾馆一房间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2025年7月7日,喻*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现场检测,其尿液中甲基安非他明检测结果为阴性。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户籍信息、提取笔录、现场检查报告、违法人员本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应依法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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