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交)决字[2025]第0395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石冲*******,现住湖南省冷水江市通*******。
现查明:2025年05月19日19时许,刘XX(身份证号码43250219760815XXXX)饮酒后驾驶湘K05XXX的二轮普通摩托车途经冷水江市金竹西路集中加油站路段时被冷水江市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0mg/100ml。经查,刘XX(身份证号码432502197608XXXX)于2024年05月16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此次系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询问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冷水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娄底市冷水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冷水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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