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公(坡)决字[2025]第0812号
被处罚人印**,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崇*******,现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崇*******。
现查明:2024年11月2日1时许,在长沙市天心区XXX路与XX街交叉口的东南角处,违法行为人印XX因醉酒,将受害人童XX正在用于摆地摊的一个铁架子和灯踢到在地上,导致该铁架和灯损坏。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频监控截图、抓获经过、指认照片、户籍资料、电话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印**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印**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