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钢公(青)决字[2025]第0102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城步苗族自治县儒*******,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2025年07月07日03时许,杨xx在涟钢奶牛山小区附近正准备张贴招嫖信息小广告时,被钢城分局治安大队巡逻中队巡逻队员当场抓获,缴获未张贴招嫖小卡片385张。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本人供述、现场抓获经过、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情节轻微且初次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杨**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娄底市涟钢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