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公(五)决字[2025]第0192号
被处罚人熊**,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辰溪县辰阳*******,现住辰溪县辰阳镇乡政*******。
现查明:2025年6月13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熊XX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男士二轮摩托车(湘N65M25)从辰溪县殡仪馆出发,行驶至辰溪县辰阳镇德方雅苑路段时被辰溪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22mg/100ml。另查明, 熊XX于2023年8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辰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到案经过、书证、户籍资料、前科资料、 酒精呼吸检测结论、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熊**行政拘留三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熊**行政拘留二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熊**合并执行行政拘留5日。
履行方式:由辰溪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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