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赫公(龙岭)决字[2025]第0480号

  被处罚人熊**,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资阳区张家*******,现住益阳市资阳区张家*******。
  现查明:2025年6月期间,熊XX在益阳市赫山区XX营销中心于25日、26日、28日三次盗窃他人快递(3套衣服、1个布包及1盒面膜),涉案价值约300元,经赔偿对方损失现已取得受害人谅解。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熊**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