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红)决字[2025]第1683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简家*******,现住湖南省邵东市简家*******。
现查明:2025年7月2日9时许,违法人刘**在邵东市荷花路美乐水果店门口,见其母亲与城管执法人员发生争吵,遂直接冲上前去用手向两名城管执法人员推去,致城管执法人员张小华倒地。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供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监控视频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邵东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东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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