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交)决字[2025]第0457号

  被处罚人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北省通城县石南*******,现住岳阳县麻塘镇拓邦*******。
  现查明:2025年7月7日8时许,黎XX(男,42232419811230XX)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鄂L8XX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岳阳县XX电子厂出发行驶到岳阳县荣家湾镇XX园附近吃早餐,吃完早餐后黎XX驾驶机动车返回XX电子厂,途径青山路与富荣路交叉路口时被在此执勤的民警查获,经查黎XX实施了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黎XX的陈述与申辩,现场照片,查获经过,户籍资料,驾驶证查询结果,车辆信息,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黎**行政拘留二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