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益资公(汽)不决字[2025]第0073号
违法行为人肖**,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资阳区长春*******,现住:益阳市资阳区长春*******。
现查明2025年6月1日13时许,在益阳市XX区XX服装城2楼XXXX店内,肖XX趁其店内没有人将一件价值50元的红色女式短袖放进自己随身携带的包内偷走,但被服装店老板发现并当场抓获。后肖XX向服装店老板道歉并归还所盗衣服,并取得服装店老板谅解。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谅解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应依法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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