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直(交)决字[2025]第0243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
  现查明:2024年11月13日20时38分,陈**饮酒后驾驶湘F7CN58小型汽车,途经岳阳市岳阳楼区白石岭路与营盘岭路交叉路口路段,被岳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白石岭大队民警查获,通过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其含量为8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将其带往岳阳市巴陵医院抽取血样检验,后经湖南岳平司法鉴定所鉴定陈**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92.41mg/100mL。2024年12月06日岳公直(交)不立字【2024】0746号通知书,决定不予立案。经查明:2016年09月05日20时30分,陈**饮酒后驾驶湘F7CN58小型汽车,在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东路与北港路交叉路口路段,被岳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白石岭大队民警查获并处罚;此次违法行为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立案决定书、受理案件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询问笔录、第一次酒驾相关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监管支队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