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茶公(治)决字[2025]第0543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下东*******,现住湖南省茶陵县下东*******。
  现查明:2024年10月,王**明知谭林华(另案处理)等人在茶陵县盈达动漫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仍在谭林华的邀请下在谭林华名下入股6.25万元,并从中累计分红1.25万元。王**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且已退缴了违法所得1.25万元,同时认罪认罚。2025年6月27日,茶陵县人民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根据株茶检刑行意[2025]20号检查意见书,依法应对其做出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1、扣押涉案赌博机等物证;2、认定意见书;3、证人证言;4、同案陈××、谭××、张××等人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6、微信交易记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叁仟圆整。因王**于2025年2月28日被茶陵县安局刑事拘留,于2025年3月28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共计羁押28日,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超过决定的行政拘留期限。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茶陵县信用联社营业部缴纳罚款叁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