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石)决字[2025]第0601号
被处罚人谢**,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新邵县酿溪镇酿溪*******,现住双清区汽车东站附*******。
现查明:2025年07月05日18时许,违法人员谢XX在双清区华竹小学附近的XXXX店铺盗窃四个鸡翅和两个鸭掌;在双清区红星美凯龙XXX超市盗窃一包蒙牛牛奶粉和散装茯苓。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陈述、被侵害人陈述、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
违法人员谢**盗窃的情节特别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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