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道县公安局(蚣)决字[2025]第0829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道县蚣坝镇*******,现住湖南省道县蚣坝镇*******。
现查明:2022年11月至2025年1月,唐某某在网上购买零件组装枪式弹弓、气枪并携带使用,使用后藏匿组装好的枪式弹弓、气枪。2025年04月23日08时许,民警在道县蚣坝镇某某村唐某某家中搜查出两支疑似气动步枪、一支枪式弹弓、钢珠859个。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到案经过、场所检查笔录、鉴定文书、户籍证明、指认照片、淘宝购物截图等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道县城南信用社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道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道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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