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白)决字[2025]第1229号
被处罚人武**,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石庄乡曾家村胥村*******,现住长沙市岳麓区白箬*******。
现查明:2025年04月16日07时许,违法行为人武××与刘××在长沙市岳麓区白箬铺镇齐天庙村余××组菜地里因为遮阳黑纱的问题发生口角,刘××扯武××头发,武××将刘××的左肩膀打伤,经伤情鉴定刘××伤势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武**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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