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交)决字[2025]第0396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冷水江市金*******,现住湖南省冷水江市金*******。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XXX于2025年06月24日20时许,饮酒后驾驶号牌为XXX的小型汽车在途经XXX地段时,被正在执勤的冷水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30mg/100ml.经查证,XXX系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冷水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娄底市冷水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冷水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