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虞)决字[2025]第0873号
被处罚人IN***,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现住湖南省湘潭市湘乡*******。
现查明:2025年4月9日,违法行为人老挝人IN××××××××A PA××××××NE从老挝磨憨口岸持护照、签证入境中国,其与老公谢×军居住在湘乡市虞唐镇金韶村19组家中至今。2025年5月19日,其办理签证延期,签证规定的停留期限至2025年6月8日,现其再次非法居留29日。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2025年5月13日,违法行为人因非法居留被湘乡市公安局处以警告。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再次非法居留二十日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现决定对IN***罚款壹万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行(账号582058025401)缴纳罚款壹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