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楚)决字[2025]第0541号
被处罚人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桃源县盘塘*******,现住桃源县盘塘镇青草*******。
现查明:2025年7月4日上午8时许,违法行为人徐xx与被侵害人刘xx正在石门县楚江街道xx社区xxxx小区2栋1楼准备刷防水漆,因刘xx没有第一时间回答徐xx防水漆放在哪里,徐xx心生怒意,遂走到正坐在地上靠墙休息的刘xx身边,用右手扇了刘xx面部两下,致使刘xx头部软组织损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诊断证明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门县公安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石门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