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桃)决字[2025]第1127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北山镇东鄄社区2*******,现住北山镇东鄄社区2*******。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陈X水平多次因盗窃被人民法院判刑后,仍不思悔改。2025年3月29日下午,陈X平窜至隆回县XXXXXX对面的XX大药房内,发现店内没有工作人员,在店内盗窃了一瓶哮喘药,价值200元;2025年7月2日中午,陈**窜至隆回县XX小区门口“XX便利店”内盗窃了一包槟榔,价值1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监控视频、指认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2020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2月因范盗窃罪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3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