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梅)决字[2025]第0509号
被处罚人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现住湖南省永州市祁阳*******。
现查明:经查明,2025年3月8日蒋某某在梅湾路农业银行用右手的肘部用力肘在唐某的左肩左胸部,将唐某肘倒在地,经法医鉴定,唐某伤势程度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述与辩解、被侵害人陈述、现场监控视频、法医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蒋**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永州市财政局驻冷水滩公安分局收费室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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