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岳公(下)不决字[2025]第0052号

  违法行为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锦石*******,现住:湘潭市岳塘区湘钢*******。
  现查明20xx年x月x日x时许,我所根据上级线索对x(身份证号码xx)依法传唤,在xx位于湘潭市岳塘区xx家中查获一支动力为皮筋驱动长约1米的钢管弹弓枪,子弹使用直径约12毫米的钢珠。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办案说明、现场照片、购买记录、聊天记录等等证据证实。
  我所对查获的弹弓枪在湘潭市公安局刑科所进行枪支鉴定委托,市局刑科所鉴定人员表示该弹弓枪不属于枪支,随后我所咨询治安大队是否可以认定为管制器具,治安大队无法认定为管制器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现决定不予处罚,并对弹弓枪、钢珠。予以收缴。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