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天)决字[2025]第1349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天岳*******,现住湖南省平江县天岳*******。
  现查明:2025年6月17日11时许,彭*在平江县天岳街道周令钊展览馆防空洞(地下室),通过直接拧钥匙,将一台银灰色的未拔车钥匙的两轮女式燃油摩托车打发开走;2025年6月25日0时40分许,彭*在平江县汉昌街道三阳村豪爵摩托车店前坪,通过直接拧钥匙,将一台白色的女式燃油摩托车打发开走。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平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