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双公(龙)不决字[2025]第0090号
违法行为人朱**,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走马*******,现住:湖南省双峰县走马*******。
现查明2025年07月01日晚上24时许,双峰县走马街万溪村上排组的朱XX使用家中的作案工具一个蛇皮袋子、一个红色手电筒,沿着马路前往万溪村下排组的胡XX家的玉米地,朱XX使用以上作案工具对胡XX家的成熟玉米实施盗窃,盗窃成功之后,朱XX将玉米晾晒在自家二楼的走廊上。2025年7月4日晚上23时许,朱XX再次使用作案工具一个蛇皮袋子、一个红色手电筒准备到万溪村村民的庄稼地上实施盗窃,但被蹲守在一旁的万溪村村民当场抓获。因朱XX患有精神病,系精神残疾人,故对其进行训诫后送往走马街精神病医院进行治疗。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朱**的陈述与申辩、物证、书证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人朱育春患难夫妻有精神病,同时主动赔偿了受害人的被盗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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