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治)决字[2025]第0148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寸石*******,现住邵阳市大祥区双圆*******。
  现查明:2024年底,违法行为人曾**为获取利益,私自伪造邵阳市XXXX院的“邵阳市XXXXXX(集团)有限公司设计文件专用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姓名:沈X阳)”、“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姓名:陆X)”三枚印章,加盖在益阳市赫山区XX小区B4栋3单元加装电梯设计图中送审,被我局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
  投案自首,主动陈述违法犯罪事实。
  根据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七日。因犯罪嫌疑人曾**被我局刑事拘留7日予以折抵。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