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直(交)决字[2025]第0203号
被处罚人贺**,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
现查明:2025年6月13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贺xx饮酒后驾驶湘Bxxxxx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天元区泰山路湖南工业大学路口至神农大道路口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其结果为148mg/100ml,涉嫌醉驾,随后民警将其带至株洲市中心医院进行血液取样并送检,经株洲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结果为148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经依法排查,该案无两部两高《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中的15种从重情节,未达到法定立案标准。故此,经报上级批准,依法做出了不予立案决定,但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其有于2020年9月3日在株洲市荷塘区东湖路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记录,故应当对其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现场违法照片、现场查获视频资料、呼吸式酒精检测单、强制措施凭证及审批表、驾驶证行驶证查询件、前科资料、查获经过、询问笔录、不予立案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贺**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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