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现住湖南省湘潭县易俗*******。
现查明:2025年2月07日23时许,违法人周某饮酒后驾驶湘CXXXXX小型桥车从湘潭县易俗河镇银港国际附近回家,行至湘潭县易俗河镇贵竹路裕都名苑地段时,被湘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仪检测结论为123mg/100ml。随即民警依法口头传唤违法人周某至湘潭县中医院,由医护人员采集了血液样品后送检。2025年2月10日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湘锦程院司鉴[2025]毒鉴字第179号:送检的采血管编号为“D211163637”中检出乙醇成分,其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58.05mg/100ml。经查,违法人周某2018年9月1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雨湖大队处以罚款贰仟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月。2025年3月19日湘潭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书潭县检刑不诉[2025]27号:周某实施了危险驾驶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2025年5月19日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潭县检刑行意[2025]30号:建议追究周某的行政责任。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现场照片、呼气式检测结论、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抽取血液样本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人、车辆信息查询、违法前科材料、不起诉决定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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