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三)决字[2025]第1126号
被处罚人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高沙*******,现住湖南省洞口县高沙*******。
现查明:2025年07月06日20时许,蒋**为帮朋友代购洞口县高沙镇的低价烟花爆竹,在未持有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蒋**仍独自驾驶其本人的蓝色吉利小汽车(车牌号:粤U.9E507)从洞口县上高速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至隆回县高速出口。经现场清点,蒋**非法运输烟花爆竹“和旺特红炮”4件、“中国红鞭炮”7件、“浏阳乐美烟花”14件,共计25件。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清单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蒋**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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