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刑)决字[2025]第1679号

  被处罚人孟**,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兴隆镇孟家村9号,现住兴隆镇孟家村9号
  现查明:犯罪嫌疑人孟x海涉嫌周x被诈骗案,于2024年11月07日主动投案自首。因涉嫌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5年11月13日被我局刑事拘留,2025年12月10日,新化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孟x海,我局依法解除其刑事拘留强制措施转为取保候审。 经查:孟**使用其名下银行卡为他人洗钱过账,获利一千余元,其中银行卡内所入资金系本案受害人转入的7万元涉案资金。2025年6月26日,新化县人民检察院对孟x海做出不起诉决定,根据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需对孟x海予以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供述、2.受害人陈述、3.户籍信息、4.到案经过等等证据证实。
  孟**系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认罪认罚;且已向受害人退赔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孟**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因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孟**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为二十八天超过决定的行政拘留期限的十日,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