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公(流)决字[2025]第0612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流峰*******,现住湖南省桂阳县流峰*******。
  现查明:2025年6月16日,违法行为人罗××为牟取高薪工作从南宁市出发乘坐私家车前往崇左市边境进行偷渡,车辆行进至宁明县国道时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系偷越国边境未遂。案发后,罗**已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公安处罚相关文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