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澧公(交)决字[2025]第0597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澧县小渡口*******,现住澧县小渡口镇红庙*******。
现查明:2020年09月08日,违法行为人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2024年06月13日20时06分,胡××饮酒后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澧县小渡口镇雁鹅湖村路段时,被我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75.3mg/100ml,其构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查获经过;2、违法行为人胡××的陈述与申辩;3、胡××的身份证复印件及驾驶证、车辆注册登记微机查询结果单,血液提取登记表及照片等书证;4、检验鉴定意见及胡××第一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澧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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