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垣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花公(民)不决字[2025]第0015号
违法行为人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花垣县民乐*******,现住:湖南省花垣县民乐*******。
现查明2025年05月18日11时许,石**在民乐镇谷哨村村集体置换给其的农田抽水灌溉时,石梅元因为土地权属问题前往去阻拦石**抽水灌溉,双方因为抽水灌溉问题发生纠纷。后石梅元动手抢夺石**的抽水管子,石**与石梅元在抢夺管子的过程中,石梅元晕倒倒地,后医务人员将石梅元送医救治。石梅元称在其与石**抢夺水管期间,被石**用手肘击打胸部位置。经法医鉴定,石梅元的伤情无鉴定基础,不予鉴定,且通过对在场人员的询问,目前无证据证实石**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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