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涌)决字[2025]第1546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洋塘*******,现住湖南省永兴县洋塘*******。
  现查明:2025年7月6日14时许,黄×(1991年12月12日出生)伙同黄××、黄××、黄×(1990年06月02日出生)在郴州市北湖区寒溪路云鼎天阙2期“菜鸟驿站”刘××经营的店子二楼使用扑克牌以“二七鬼”的玩法进行赌博,每盘赌局单注50元钱,黄×(1991年12月12日出生)带了2500元钱参与赌博,赢了400元钱。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7日